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中文名称为 “ 软件定义晶上系统技术与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Software Defined System on Wafer”,英文缩写为“SDSoW”。
第二条 联盟是由国家数字交换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信息技术创新中心牵头,联合国内顶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行业企业等核心单位,协商一致,自愿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以国家战略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多样化、多层次的自主研发与开放合作创新相结合,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围绕优化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创新行业产学研结合机制,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在战略层面的有效结合,共同致力于突破软件定义晶上系统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瓶颈,提升我国软件定义晶上系统产业整体水平。
第四条 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整合软件定义晶上系统技术创新链、市场供应链和产业生态链等科技资源,提高行业科技创新的整体能力,规划和推动软件定义晶上系统技术的有序发展,组织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推进软件定义晶上系统的技术标准化。
第六条 搭建软件定义晶上系统技术研发、产业应用、投融资等发展平台,引导和聚集致力于软件定义晶上系统产业的相关科研单位、产业化应用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推进产业发展。
第七条 整合产业上下游资源,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加强对技术研发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促进成果产业化,助力产业快速增长。
第八条 建立合理的互动交流机制,为软件定义晶上系统行业科技人才培养、技术交流、国际合作、委托研发、技术培训、投融资中介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九条 联盟吸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获政府部门确认的非法人组织(例如:联盟机构等)、从事于软件定义晶上系统相关技术研发、制造和服务的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联盟成员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联盟协议,拥护联盟章程;
(二)具有较好的从事软件定义晶上系统创新、研发、服务、应用、产业化的相关能力;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半数以上会员向执行秘书长联名提议召开联盟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三)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定期参加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组织的联盟有关工作;
(五)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六)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八)自愿加入和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联盟章程和各项制度、规定;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联盟会费;
(三)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
(四)充分尊重联盟会员间的知识产权;
(五)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六)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并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盖章扫描版)。
(二)单位简介。单位简介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围绕联盟重点任务开展的工作、希望联盟为本单位提供的具体支持、对联盟发展的有关建议等内容(电子版)。
(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1 份。
申请单位应将上述文件提交到联盟秘书处进行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单位简介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由秘书处审查相关材料,提交理事会;
(三)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签署相关协议并交纳年费;
(五)秘书处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和牌匾,正式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主体的变更:
(一)联盟成员主体变更,需向秘书处提供书面变更声明,秘书处予以备案;
(二)联盟成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但此种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及联盟的计划实施和持续发展;
(三)变更后的成员主体继承原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联盟身份。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 25 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由理事会审议、讨论决定除名,并由秘书处书面通知该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专职代表,收回联盟成员证书及牌匾。除名一年后,经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二)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的,已缴纳的会费以及其他费用均不予退还,在退出或除名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联盟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联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六)决定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七)其他必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拟定联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六)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处秘书长、执行秘书长,聘请专家委员会委员;
(七)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九)审议联盟基本规章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秘书处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联盟设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产生,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行业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专家委员会任期为五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二)提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三)参加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提出建议、咨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和办公机构,接受理事长直接领导,负责联盟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和项目运营。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实行执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执行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批准后由执行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执行秘书长决定聘任。
联盟秘书处的办事机构住所地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二)在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联盟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方向指导下,制定技术发展计划,并按照计划拟定具体的开发项目,报理事会批准;
(三)负责组织会员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四)起草联盟全年工作计划;
(五)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告;
(七)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审核;
(八)办理会员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秘书处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盟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为遵循本联盟提出的“科技加金融”政产学研用金 “六位一体”推动软件定义晶上系统产业发展新模式,本联盟理事会实行理事长制,由联盟牵头单位推荐一位理事长。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任期 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联盟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运行;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经费的来源:
(一)争取的国家、省、市政府职能部门项目经费;
(二)会员企业委托的研发经费;
(三)协助科研机构技术成果转化所获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秘书处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联盟成员会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联盟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联盟会费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具体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10 万元 /年
副理事长单位:5 万元 /年
常务理事单位:3 万元 /年
理事单位:1 万元 /年
普通成员:0.3 万元 /年
第四十一条 联盟经费与资产管理必须遵照国家民政部及相关部委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联盟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联盟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联盟经费由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由监事会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年度经费使用决算应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十五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联盟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前,必须由监事会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联盟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负责起草,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且由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通过。
第五十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国家和地方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联盟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所得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其用途。
第五十一条 联盟办理完清算手续后,由联盟成员签署终止协议后即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